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十八条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路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属国有土地。
铁路用地及其留用地,属国有土地。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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