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付的科技经费的,由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追回骗取的科技经费;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经费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