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挪用、克扣或截留科技经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科技资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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