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的投入

第九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的投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年实际增长幅度应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科学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
市、县(市)、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二以上,并逐年提高。市、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到2000年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达到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市本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应占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万分之二以上。县(市)、区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应占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万分之三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百分之二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应另列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基本建设费所占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的比例,并逐年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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