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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