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的投入 第十九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的投入 第十九条 企业科研技术开发机构凡当年上缴地方所得税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地方所得税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该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自身发展,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