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的投入

第十八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的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开发、科研中试基地建设以及高新技术进出口业务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所减免或返还的税金应全部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