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卫生、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宣传优生优育、疾病防治、健康保健等知识,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健咨询及其他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