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六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客运行为,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法客运行为查处工作。
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共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等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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