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四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四条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