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1-07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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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规范的客运行为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四条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 第五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五条 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第六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客运行为,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检查铁路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站、地铁站、医院、高等院校、商业中心、... 第八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行为的证据。 第九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第十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第十一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 第十二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 第十四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 第十五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范围内的客运行为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本规定... 第十六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