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六十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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