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二)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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