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