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责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人防、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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