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紧急疏散照明、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不得在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场所,保证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准确、醒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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