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线路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