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控制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