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论证,并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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