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评估施工对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施工影响评估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评估,评估费用由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评估认为影响安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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