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