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分别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反恐、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轨道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分别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反恐、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轨道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