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和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电力、供水、通信、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市公安机关应当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和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电力、供水、通信、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市公安机关应当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