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设置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
设置导向标志时,城市管理、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设置导向标志时,城市管理、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