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兑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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