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本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本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