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