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二)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
(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等;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五)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骑折叠自行车等;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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