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
(一)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四)充气气球、不能折叠的自行车、运货平板车;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妨碍其他乘客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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