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通道、出入口、冷却塔)、通风亭(井)、变电站、控制中心、车辆、车辆基地、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