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施工、未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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