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进行施工影响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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