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