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着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其用地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城乡规划部门一并规划,其使用权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一并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其用地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城乡规划部门一并规划,其使用权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一并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