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查勘、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产权人、使用人。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查勘、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产权人、使用人。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