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绿化或者迁改管线、公共交通、公共消防、公共照明、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相应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容量、数量的,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