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涉及规划控制区且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