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一定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划控制区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规划控制区用地范围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规划控制区相邻地块建设工程的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确需超越用地红线进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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