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应当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紧急疏散用地。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应当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紧急疏散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