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沿线站点交通接驳规划。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沿线站点交通接驳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分期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广泛征求专家、社会公众、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和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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