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及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和减免优惠。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和减免优惠。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