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运营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