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文物、园林、人防、公安、消防、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文物、园林、人防、公安、消防、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