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