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建设工程违规审批的;
(二)未依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养护工程的;
(三)未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侵占、挪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对不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建设工程违规审批的;
(二)未依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养护工程的;
(三)未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侵占、挪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