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不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中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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