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水务、公安、林业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