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及保护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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