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新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