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郑韩故城遗址巡查、检查制度。
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新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新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